個資法修正草案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,跟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臉書、人肉搜索等,現在只要這些影音畫面是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取得,就不用擔心違法,而先前被質疑侵犯新聞自由,報導前要先告知當事人的部分,現在也取消,只要符合公共利益,也不違法,只是到底公共利益的標準怎麼判斷?很有可能各說各話。

立法院長王金平: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通過。」

個資法復議,立法院通過三讀,臉書愛用者,可以放心了!原本外界關注的「Facebook條款」,予以排除,只要符合在公開場所或活動中蒐集的影音資料,不適用個資法。記者(99.04.26):「你們是來玩的嗎?」海洋大學學生(99.04.26):「沒有,來看看的。」

救災工作還在進行,卻有學生嬉笑怒罵,疑似到現場湊熱鬧,網友發動人肉搜尋,不違法。

影片中阿伯(99.04.26):「哈哈哈,他連抽好幾口,吸一口,彈菸灰。」

大人教3歲孩子吸菸、彈菸灰,實在太誇張,被檢舉揪出來,也不違法,但是如果當事者請求網友停止搜索,網友就必須停止或刪除相關資料;條文也恢復媒體免責條款,新聞報導基於公益目的進行資料蒐集,不用告知當事人。

只是所謂公共利益,實在很難判斷,公眾人物的緋聞事件,是否跟公益沾上邊?端看如何解釋,至於名嘴蒐集個資,爆料博版面,有法可管嗎?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:「如果名嘴他一直堅持他所用的資料,都是基於公共利益的話,可能這一部分是,將來我們在施行細則裡面要考量。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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